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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且該會歷來會議決議、新聞參考資料,與前述判決意旨不合 部分,均不再適用。 說明: 一、參依旨案判決意旨,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為抽象危險之立 法體例,亦即國人擔任中國大陸黨務、即屬違反規定,行政 主管機關尚無違背立法意旨,復就具體個案審查是否發生具 體危險或實質損害之裁量餘地。本會歷來會議決議、新 聞參考資料,與前述判決意旨不合部分,均不再適用。 行政主管機關自無違背立法意旨,復就具體個案審查是 否發生具體危險或實質損害之裁量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