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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33條第2項為抽象危險之立 法體例,亦即國人擔任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 性機關(1日陸法字第0930003531-1號公告禁止任職 之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其第33條第2項規定 臺灣人民不得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務或為其 成員,係為確保臺灣安全、 (二) 中國大陸社區居民委員會為陸委會禁止公告之村級行 政組織,當事人擔任專職職務,處分所依據之事證均無 違誤專職擔任社 區主任助理職務,該職務隸屬中國大陸居民委員會,參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