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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26
- 內容:
- 新僱駕駛限男性,須年滿廿歲以上,五十歲以下,國中(或同等學歷)以上畢業,役畢,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農用曳引機駕駛執照,經本局甄試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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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駕駛公務車輛,除領有職業駕駛執照者外,亦得由領有普通駕駛執照而非以駕駛為職業之員工自行駕駛。七、各單位因公務需用車輛時,應先於線上填妥派車單,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於用車前一日送至事務單位彙辦派車,(二)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三)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四)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駕駛公務車輛,除領有職業 駕駛執照者外,亦得由領有 普通駕駛執照而非以駕駛 為職業之員工自行駕駛。 七、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專用車 外,餘統由事務單位調派, 機車授權各單位自行調派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