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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若執行單位為農村社區組織者,得於年度農村再生建設申請書中註明預付款之條件,計畫核定後得依所提條件,製據申請預付款,惟預付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另計畫完工後依補助比例決算經費撥付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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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19
- 內容:
- 算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於工程契約中納入預付款相關規定;未達五千萬元以上者,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於工程契約中規定得標廠商支領預付款。三、工程支付預付款者,其額度為決標金額百分之三十(尾數以千元為單位)計算,惟得視預算編列情形酌減之。四、工程支付預付款者,應於工程契約訂立後由廠商向招標機關申請;於工程實際開工後支付之。五、得標廠商不得於工程預付款支付前,以招標機關尚未支付工程預付款為由,拒絕開工或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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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五十四、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免填。五十五、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免填。五十六、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免填。五十七、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