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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5-23
- 內容:
- 第二組應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彙整及填報完成之各休閒農業區自我檢核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休閒農業區評鑑初評表(如附件三)(均含紙本及電子檔)函送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並副知本部指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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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擬具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格式如附件一),備二十份併同電子檔,報送本部審查。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規定,擬具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格式如附件一),備二十份併同電子檔,報送本 部 審查。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規定,擬具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格式如附件一),備二十份併同電子檔,報送本會審查。本文、各章節附件)、 最新像片基本圖或正射影像圖、地籍圖 及地籍清冊電子檔案請併同燒錄至光碟,隨文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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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0-06-11
- 內容:
- 本切結書所稱「資料」,包括紙本文件、電子檔案、資料庫、郵件信箱及其他。應保密資料名稱 數量 資料類型 執行方式 □紙本文件 □電子檔案 □資料庫 □郵件信箱 □其他________ □返還 □銷毀 □刪除 □紙本文件 □電子檔案 □資料庫 □郵件信箱 □其他________ □返還 □銷毀 □刪除 □紙本文件 □電子檔案 □資料庫 □郵件信箱 □其他________ □返還 □銷毀 □刪除 □紙本文件 □電子檔案 □資料庫 □郵件信箱 □其他________ □返還 □銷毀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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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11-27
- 內容:
- (六) 核銷完成後主辦機關應將成果報告相關電子檔上傳本署指定之系統。 (六) 核銷完成後主辦 機關應將成果報 告相關電子檔上 傳本署指定之系 統。 (六) 核銷完成後主辦 機關應將成果報 告相關電子檔上 傳本局指定之系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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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以A4紙張,直式、橫書打繕,裝訂左側(限用膠裝,切勿使用活頁夾),並檢附電子檔光碟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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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請以電子檔(word檔)繕打後(照片附上數位影像檔),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局農村組電子郵件信箱wil77@mail. ※請以電子檔(word檔)繕打後(照片附上數位影像檔),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局農村 組電子郵件信箱wil77@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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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函報補助所屬分署結案,並將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電子檔上傳前述系統。(五) 計畫內如有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者,依相關法規必須申請之文件影本、本文電子檔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執行成果報告 □產業規劃設計類依相關法規必須申請之文件影本、本文電子檔 配合第四點規定 修正本附件。相關附件:依相關法規必須申請之文件影本、本文電子檔 附件 四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 補助作業執行成果報告 □ 產業 規劃設計類相關附件:依相關法規必須申請之文件影本、本文電子檔 配合第四點規定修正本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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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2-14
- 內容:
- 各功能分組之運作,應由主導機關記錄,送行政組彙整(含電子檔)。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主導機關於工作會報中提報。各功能分組之運作,應 由主導機關記錄,送行 政組彙整(含電子檔)。 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 果,應由主導機關於工 作會報中提報。各功能分組之運作,應 由主導機關記錄,送行 政組彙整(含電子檔)。 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 果,應由主導機關於工 作會報中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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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本工程遭遇之困難及建議: 附件:本文電子檔 指定管理各項設施及社區環境之管理人或管理組織) 工程效益: 本工程遭遇之困難及建議: 附件:本文電子檔 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請須知 123 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初審結果彙總表 填報機關:其他相關證件(如容許使用、相關之建築執照等)、本文電子檔 如附件八)、其他相關證件(如容許使用、相關之建築執照等)、本文電子檔 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請須知 123 九十九年度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初審結果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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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24
- 內容:
- 八、各權責機關應於勘災後七日內將勘查報告初稿先以電子檔傳送本部彙整,再以公文函送確認;本部於勘災後二十一日內彙整並完成勘查報告後陳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備查。 八、各權責機關應於勘災後七日內將勘查報告初稿先以電 子檔傳送本部彙整,再以公文函送確認;本部於勘災後 二十一日內彙整並完成勘查報告後陳報行政院災害防救 辦公室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