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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二)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事宜。(三)受理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申請調閱、複製事宜。五、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有效保存期間,為錄影當日起三十日。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調閱或複製,且有保存必要者,應複製一份由管理單位保存。六、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本署內部單位因公務需要,有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必要,應填具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