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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八、野溪清疏後產生之土石,其處理原則如下:(一)就近提供重建工程使用、填復流失公、私有土地,並配合工區特性,採就地整坡固灘,如溪床整理、構造物背填或提供其他公共工程使用等。
  • 2.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內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度、最小跨距、橋墩基礎深度、工法、梁底高程及預定重建期程。
  • 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契約(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0
    容:
    第二十四條 災後重建工程條款(非屬災後重建工程不適用本條款)一、本工程為重建區之災後重建工程,廠商應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但廠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
  • 4.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八十九、本工程屬「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應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二)災後重建工程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並將繳納代金之證明影本,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用三分之一災區居民細目表」及每月五日前將「九二一震災重建工程營造廠商僱用災區居民出工表」填妥後,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九十、本工程若屬「災害重建工程」,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核算公式,計算本工程應僱用災居民人數等於:元(合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