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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八、野溪清疏後產生之土石,其處理原則如下:(一)就近提供重建工程使用、填復流失公、私有土地,並配合工區特性,採就地整坡固灘,如溪床整理、構造物背填或提供其他公共工程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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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內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度、最小跨距、橋墩基礎深度、工法、梁底高程及預定重建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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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第二十四條 災後重建工程條款(非屬災後重建工程不適用本條款)一、本工程為重建區之災後重建工程,廠商應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但廠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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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八十九、本工程屬「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應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二)災後重建工程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並將繳納代金之證明影本,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僱用三分之一災區居民細目表」及每月五日前將「九二一震災重建工程營造廠商僱用災區居民出工表」填妥後,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九十、本工程若屬「災害重建工程」,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核算公式,計算本工程應僱用災居民人數等於:元(合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