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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得由各 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 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 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 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 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一百 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 公布條文,該條例原第八 條條次變更為第九條,爰 修正引用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