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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1-31
- 內容:
- 陸、事件危機通報作業三十一、 本署各單位及各分署遇有個資或資安事件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應由本署資安聯絡人至國家資通 安全通報應變網站進行通報作業。(三) 發生個資事件之單位須擬定個資侵害事件處理原則, 陸、事件危機通報作業 陸、事件危機通報作業 本章名未修正。 三十一、本署各單位及各分 署遇有個資或資安事 件者,應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 立即通知本署資訊科 及政風室。應由本署資安 聯絡人至國家資通安 全通報應變網站進行 通報作業。 三十一、本局各單位及各分 局遇有個資或資安事 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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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3-27
- 內容:
-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達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甲級災害規模時,提出成立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評估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範圍、發布時機及通報作業。(4) 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達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甲級災害規模時,提出成立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達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甲級災害規模時,提出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及評估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範圍、發布時機及通報作業。 (4)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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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1-12
- 內容:
- 採取必要應變措施,依據「農業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四、通報作業:(一) 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災害權責單位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監字第1121859036號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並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修正規定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所屬單位於主管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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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通報方式:各級政府應依據三級政府分層負責,進行通報作業。(1) 農業部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應公布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資訊網,並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直轄市、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