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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2
- 內容:
- 三、農村社區企業(以下簡稱農社企)符合下列條件,得向本部申請經營輔導:(一)(三)農社企所在地登記於農村社區內。(四)農社企之負責人或股東之一,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之一,應設籍於農村社區內。前項農社企因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未能將企業所在地登記於農村社區內,或另與農村社區產業經營者具緊密合作契約關係,得於申請計畫中說明,經本部核准者,四、前點之農社企及其負責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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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具一定品質並符合 通路市場需求,現行第 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不 再補助,並檢討納入本 署其餘產業計畫(如農 社企、農村好物及相關 對應計畫等)整合辦 理,爰予刪除。為確保產業規劃設計類中後期執行及產出成果,具一定品質並符合通路市場需求,現行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不再補助,並檢討納入本署其餘產業計畫(如農社企、農村好物及相關對應計畫等)整合辦理,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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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集貨及加工處理設施、場 所之規劃設計」等項目不再補助,均整合納入本署其餘產業計畫(如 農社企、農村好物及相關對應計畫等)辦理。為確保產業規劃設計 類中後期執行及產出 成果,具一定品質並符 合通路市場需求,現行 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 目不再補助,並檢討納 入本署其餘產業計畫 (如農社企、農村好物 及相關對應計畫等)整 合辦理,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