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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農事 操作 及管 理設 施 農業資材室 一、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 器皿、農產品等使用,農業資材室坐 落之農業用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 者,每○.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 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 使用分區之農 牧用地、養殖用 地(工業區、 林業資 材室 限自有土地,並供存放肥料、種 子、農具、器皿、林產品等使用, 林業資材室坐落之土地面積達 ○‧一公頃以上者,每○‧一公 頃得興建樓地板二十平方公尺, 最大樓地板興建面積以二百平方 公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