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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土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八、本處理原則所稱之財產管理機關為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下列行政機關:(一)本署暨所屬分署: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關興建完成後,該設施由財產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登記。如須移由其他機關接管使用,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 2.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理機 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 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 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 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 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3.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 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 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之限制。
  • 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02
    容:
    公務車輛之報廢或繳銷,應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依據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並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繳回號牌及行車執照。公務車輛之報廢或繳銷, 應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依據財產管 理之有關規定辦理,並向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登 記,繳回號牌及行車執 照。 二十、公務車輛之報廢或繳銷, 應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依據財產管 理之有關規定辦理,並向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登 記,繳回號牌及行車執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