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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變更設計或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檢附變更設計預算書函報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新增項目由執行機關與承包商協議單價,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變更設計或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檢附變更設計預算書函報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新增項目由執行機關與承包商協議單價,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變更設計或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檢附變更設計預算書函報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新增項目由執行機關與承包商協議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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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第三類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於竣工前,應編製變更設計預算書。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 第三類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於竣工前,應編製變更設計預算書。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 第三類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於竣工前,應編製變更設計預算書。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 「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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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15
- 內容:
- 但第二類工程因契約變更後,其工程費達第一類工程者,應補具原預算書,契約書副本,連同變更設計預算書等相關文件送本局備查,其工程費降為第三類工程者,應副知本局。十五、工程預算書、契約書、變更設計預算書、結算書、施工日誌及相關資料文件,應由執行機關妥為建檔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