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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設施應屬路旁或園 林內供休憩使用之設施物,故 為與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 設施等設施功能作區隔,增訂 涼亭(棚)設施設置規定,並與 眺望設施、衛生設施各別分列。 涼亭(棚)設施 應屬 路旁或園林內 供休 憩使用之 設施 物 , 故 為與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等 設施 功能 作 區隔, 增訂 涼亭(棚)設施設置規定,並與眺望設施、衛生設施 各別 分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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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乙方土 地應依現狀使用為原則,乙方如需改變原土地利用型態或耕作性質等,應以不 減損水砂溢淹區設施功能為前提。 乙方土地應依現狀使用為原則,乙方及丙方如需改變原土地利用型態或耕作性 質等,應以不減損水砂溢淹區設施功能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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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一、引取地下水或使其停滯之行為導致地下水增加、妨礙地 下水排水設施功能之行為,及其他妨礙地下水排放之行為 (政令規定之輕微行為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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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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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4、公共設施不宜過度設計,應以設施功能滿足所需及達到基本需求為原則,且由政府興辦者不得辦理建築物之新建與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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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以達到設施功能及計畫整體性之實際需求經費為原則,必要時應分期分區規劃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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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8-06
- 內容:
- 第 166 條(滯洪及沉砂設施之設置位置)滯洪及沉砂設施以設置於開發基地內為原則,且在不影響設施功能之情形下,滯洪及沉砂設施得共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