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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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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4-06-04
    容:
    十一、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4.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十三、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署申訴處理委員會為之,(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 十一、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 (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 務往來關係者,本署於知悉性騷 擾之情形時,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 騷擾之可能。 4.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為保護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隱私 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 2.
    題:
    土砂災害防止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立法或修改理由 依土砂災害防制法對實施特定開發行為人所為 之限制,係為防止警戒區域土砂災害發生所必 要不可或缺之管制,本 條規定都道府縣政府,對於違反或違法之行為 人,得以進行必要之處分。處理法人或自然人之業務或財產事項,違反前三條之行 為規定者,除處罰行為人外,法人與自然人亦科以本條各項 罰金刑。 說明與學說介紹 處理法人或自然人之業務等事項,違反前三條 之規定者,除處罰行為人外,法人與自然人亦 科以罰金刑。
  • 3.
    題:
    地滑等防治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致使有必要由其自行施作地滑防治工程者, 得令該其他工程之施工人或其他行為人施作。受雇人及其他從業 人員,有關法人或自然人之業務,有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 條規定之違法行為時,除行為人外,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 條之罰金。 說明與學說介紹 行為人與法人或自然人並罰之規定。
  • 4.
    題:
    日本「砂防法」及「砂防法施行規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涉及實施防砂工程之必要時,得 要求該行為人實施防砂工程之處理與維護。作業及行為,涉及實施防砂工程之必要時,得要求該行為人實施防砂工程之處理與維護。作業及行為,涉及實施防砂工程之必要時,得要求該行為人實施防砂工程之處理與維護。作業及其他行為,致有實施防砂工程之必要 時,都道府縣知事得要求其行為人實施砂防工程並維護其砂 防設備。因リテ生スヘキ損害ヲ予防スル為ニ必要ナル設備 ヲナスヘシ 立法或修改理由 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應依行政機關之指示, 從事補救措施。
  • 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調查處理要點(113.6.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7-03
    容: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七、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時,本署人員除可依第五點申訴管道申訴外,如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 施。 六、本局知悉有性騷擾或疑 似情事發生時,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 施。 修正機關簡稱。 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 時,本署人員除可依第 五點申訴管道申訴外, 如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 之適用或準用對象,亦 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申訴。
  • 6.
    題:
    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輔導實施造林計畫(91.1.28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10-23
    容:
    六、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未依本計畫申請造林之超限利用行為人,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山坡地違規查報與取締要點規定,由權責單位依法處罰,並繼續通知限期改正。七、 種植檳榔以外之其他農、漁、牧超限利用行為人,得申請依本計畫實施造林,其未申請者,由各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 7.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行政罰鍰及致生水土流失等之刑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罰鍰機關)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 (為減少違規行為 人僥倖心理,避免前述物品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致使犯罪成本 降低,而無法達到嚇阻之目的,有修正擴大前述規定沒收範圍之必要,爰修正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
  • 8.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三十五條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