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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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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4-12-26
    容:
    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職場霸凌處理標 準作業流程,明列本署職場霸凌處理標準 作業流程。 參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明列本署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
  • 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管各項水土保持工程工期核算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之調整放假日。(六)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佈放假者。
  • 3.
    題:
    農業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2-18
    容:
    前述配合款編列比例,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及第二級者, 前述配合款編列比例,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及第二級者, 前述配合款編列 比例,參照行政 院主計總處訂定 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財力級次, 屬第一級及第二 級者, 前述配合款編列比 例,參照行政院主 計總處訂定各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財 力級次,屬第一級 及第二級者, 前項配合款比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 編列,屬第一級及第二級者,
  • 4.
    題: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2
    容:
    為執行計畫所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區分機械設備或雜項設備。雜項設備 為執行計畫所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區分機械設備或雜項設備。○○ 機械設備 為執行計畫所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區分 機械設備或雜項設備 。- ○○ 雜項設備 為執行計畫所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區分 機械設備或雜項設備 。
  • 5.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其所屬部(會、行、總處、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備註:本表僅供參考,仍應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新資料為準。 附件六 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其所屬部(會、行、總處、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 備註:本表僅供參考,仍應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新資料為準。 黃悅慈 附件六 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其所屬部(會、行、總處、署與同層級 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
  • 6.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推動小組設置要點(110.5.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3-24
    容:
    (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十四)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三款代表人員由各機關之副首長、主任秘書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擔任之。
  • 7.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6-30
    容:
    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消 費者物價指數,九十三年 為八十六點四二、一百十 年為一○四點三十二,增 幅達百分之二十點七;爰 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 之基本審查費額過 低,已不敷成本,故 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 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 動幅度及實際支出成 本,調升變更設計收 費額度。
  • 8.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友平時考核獎懲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3-10-30
    容:
    事務管理規則已廢止,修 正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頒工友管理要點辦理。
  • 9.
    題: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4
    容:
    直轄市、 縣(市)及鄉(鎮、 市、 區)三級,對於災後復原重 建等經費支應,由行政院主 計總處依災害防救法第五 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定有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 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 辦法」(以下簡稱經費處理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