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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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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08-24
    容:
    借用人須於使用場地前至本 署秘書室總務科繳交場地借用費。七、場地提供借用,應收取場地使用費借用人須於使用場地前至本署秘書室總務科繳交場地借用費。 場地借用申請程序: 申請借用人,由秘書室通知借用人;借用人須於使用場地前至本局秘書室總務科繳交場地借用費。由秘書室通知借用人;借用人須於使用場地前至本 署 秘書室總務科繳交場地借用費。場地借用申請經核定後,由秘書室通知借用人;借用人須於使用場地前至本局秘書室總務科繳交場地借用費。
  • 2.
    題:
    土砂災害防止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方針的事項3 國土交通大臣訂定基本方針之際應先與總務大臣及農林水產大臣協議,並聽取社會資本整備審議會之3 國土交通大臣訂定基本方針之際應先與總務大臣及農林水產大臣協議,並聽取社會資本整備審議會之意見。施方針的事項 3 國土交通大臣訂定基本方針之際應先與總務大臣及農林水產大臣協議,並聽取社會資本整備審議會之意見。3 國土交通大臣訂定基本方針之際應先與總務大臣及農林水產大臣協 議,並聽取社會資本整備審議會之意見。 國土交通大臣訂定基本方針之際應先與總務大臣及農林水 產大臣協議,並聽取社會資本整備審議會之意見。
  • 3.
    題:
    森林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除非另有發佈人事命令,否則以相同工作條件,服務於本法實施後之內閣府、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除非另有發佈人事命令,否則以相同工作條件, 服務於本法實施後之內閣府、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 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或是環境省(除非另有發佈人事命令,否則以相同工作條件, 服務 於本法 實施後之內閣府、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或是環境省(
  • 4.
    題:
    山坡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4.1.13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七、其他有關支出。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5.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資通安全處理小組設置作業要點(107.01.3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三)秘書室總務科科長。(四)綜合企劃組資訊管理科科長。(五)本局資通安全通報網聯絡人。
  • 6.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內鄉(鎮、市)公所意見,
  • 7.
    題:
    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12-23
    容:
    民眾陸續被收容後,依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分作業、總務、照護、治安等 方面)進行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 (2)民眾陸續被收容後,依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分作業、總務、照護、治安等方 面)進行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 (2)民眾陸續被收容後,依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分作業、總務、照護、治安等方 面)進行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