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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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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08-24
    容:
    教育訓練、藝文、社教、公益等相關活動使用,並不得有任何商業行為或政黨活動。會議、演講、教育訓練、藝文、社教、公益等相關活動使用,並不得有任何商業行為或政黨活動。 學術研討、會議、演講、教育訓練、藝文、社教、公益等相關活動使用,並不得有任何商業行為或政黨活動。 學術研討、會議、演講、教育訓練、藝文、社教、公益等相關活動使用,並不得有任何商業 行為或政黨活動。 學術研討、會議、演講、教育訓練、藝文、社教、公益等相關活動使用,並不得有任何商業 行為或政黨活動。
  • 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地方政府水土保持服務團執行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9-11-15
    容:
    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至少辦理服務團之組織訓練一次,並得定期召開服務檢討會議等相關活動,進行交流,相關實施及執行方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要另訂之。
  • 3.
    題: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2
    容:
    受輔導農社企因計畫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本部得要求辦理知識分享與研習等相關活動。基於社會公益及農村社區產業發展所需,受輔導農社企因計畫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本部得要求辦理知識分享與研習等相關活動。基於社會公益及農村社區產業發展所需,受輔導農社企因計畫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本會得要求辦理知識分享與研習等相關活動
  • 4.
    題: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計畫作業原則(105.12.2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六)公假:指配合本局及分局認可政府單位辦理農村再生相關活動需求參與者,或辦理農村社區參展相關活動報請分局同意者。(七)公傷病假:工作期間受傷並經用人組織證明者,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次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 5.
    題:
    九十七年度水土保持局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獎勵補助計畫研提注意事項(98.2.4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十四、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辦理與觀光旅遊相關活動資訊通報要點」第三點規定,核定補助農村生活體驗活動之受補助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七日前,將活動資訊依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資料格式標準,
  • 6.
    題:
    加速農村再生短期促進就業作業原則(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31
    容:
    用人組織用於辦理人員督導、文具、通訊、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雜支等費用。用人組織用於辦理人員督導、文具、通訊、差旅費、 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雜支等費用。用人組織用於辦理人員督導、文具、通訊、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雜支等費用。 行政管理費用:用人組織用於辦理人員督導、文具、通訊、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雜支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