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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另為 穩定災民情緒,提供災情諮詢、親友聯絡等服務。 (3)若在地有災害擴大之虞或易形成孤島地區,為民眾安全或收容容量之需,另為穩定災 民情緒,提供災情諮詢、親友聯絡等服務。 (3)若在地有災害擴大之虞或易形成孤島地區,為民眾安全或收容容量之需,可轉移至 鄰近行政區之適當安置地點。另為穩定災 民情緒,提供災情諮詢、親友聯絡等服務。 (3)若在地有災害擴大之虞或易形成孤島地區,為民眾安全或收容容量之需,可轉移至 鄰近行政區之適當安置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