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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4-10
- 內容:
- 但有奉派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情形,補休假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無法於補休期限屆滿前完成補休假者,但有奉派進駐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或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情形, 及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事前簽奉署長同意者, 補休假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 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月報支加班費不得逾十五小時 , 但有 奉派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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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地震災害各項防救應變措施,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成立本部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二、本小組任務、組成、成立時機、開設地點、作業程序、多種災害處理模式、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除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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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1-06
- 內容:
- 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並提升災害通報效率,特訂定本要點。及交通安全設施 、 跨野溪橋涵瓶頸段 , 並提升災害通報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災害類別 : □土砂淤積,影響排洪,可能溢流造成災害者 □河床淘刷,影響構造物或保全對象安全者 □邊坡崩塌、土砂災害有擴大導致二次災害者 □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危險聚落,且有災害潛勢者 □水患瓶頸段急需處理且無用地問題者 □其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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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休閒農場籌設期間遇有重大災害,致嚴重影響籌設進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展延休閒農場籌設期限。變更期間遇有重大災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展延變更期限。第35條 休閒農場依本辦法辦理相關申請, 休閒農場籌設期間 遇有重大災害,致嚴重 影響籌設進度者,中央 主管機關得公告展延休 閒農場籌設期限。 休閒農場籌設期間 遇有重大災害,致嚴重 影響籌設進度者,中央 主管機關得公告展延休 閒農場籌設期限。 大災害者,中央主管機 關得公告展延變更期 限。 第四十二條 (刪除)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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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二、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第7條 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如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先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由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用水計畫書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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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一) 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一) 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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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二)安全管理 說明用地變更使用範圍之安全措施與緊急防災應變規劃,包括平時安全管理、緊急疏散計畫及災害處理通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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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額度比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有關農作物損失救助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埋沒深度達五十公分,其額度比照「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或「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有關農田受災救助相關規定辦理;未達或超過五十公分者,按比例依上開規定計算;屬農業部公告本次天然災害範圍,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不另發予農作物損失補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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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8-24
- 內容:
- 若未於前項規定時限通知者,除不可抗力災害及其他緊急事項外,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若未於前項規定時限通知者,除不可抗力災害及其他緊急事項外,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若未於前項規定時限通知者,除不可抗力災害及其他緊急事項外,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若未於前項規定時限通知者,除不可抗力災害及其他緊急事項外,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若未於前項規定時限通知者,除不可抗力災害及其他緊急事項外,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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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6-08
- 內容:
-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營事業機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予以表彰:一、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者。第四條 民營事業機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始得予以表彰:一、本人或機構、團體、組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最近五年內未曾犯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