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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及「災區」修正為「受災 地區」,另未涉及物權性質之註記規定,改以土地參考資訊檔方式辦 理,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 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其 修正要點如次:說明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 化行政程序辦法 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第三十 九條第一項將「災區」修正 為「受災地區」,爰配合修 正本辦法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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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受災地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 條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 條 受災地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第 九 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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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1-12
- 內容:
- 七、本署所屬分署應建立轄區易致災地區緊急聯絡人名冊,送本署減災監測組彙整,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本署更新。 本署所屬分署應建立轄區易致災地區緊急聯絡人名冊,送本署減災監測組彙整,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本署更新。 七、 本署所屬分署應建立轄區易致災地區緊急聯絡人名冊,送本署減 災監測組彙整,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本署更新。 本署所屬分署應建立轄區易致災地區緊急聯絡人名冊,送本署減災監測組彙整,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本署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