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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作業要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及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施面積。五、經其他有關機關、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第3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同意籌設或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國家公園等區域者,其限制開發利用事項,應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開發利用涉及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 帶或設施,及依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 施面積。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 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 帶或設施,及依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 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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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3-1條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1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四、依前款相關法令規定計算出農舍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用地面積,並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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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四、檢舉案件已另依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裁處有案。五、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發現、處理或輔導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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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九、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影響農業產銷之虞者,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綠能設施,應於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同意備案,未能於六個月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核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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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七)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八、已核准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務單位協助審查申請農業設施坐落之農業用地,有無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之情形;倘申請之休閒農業設施未涉及建 三、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工務單位協助審查申請農業設施坐落之農業用地,有無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之情形;倘申請之休閒農業設施未涉及建築行為者( 三、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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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並應包含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隔離綠帶或設施,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施面積。編定執行要點之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所列查詢項目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准函中應敘明已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都市土地核准使用或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審查,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變更或核准面積係包含建築面積、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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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土地位置部分或全部範圍在都市計畫(包括風景特定區、特定計畫區)範圍內者請圈選; 項目 適用法規 備註 □ 土地分區依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無法從事農業(作)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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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八)乙方使用土地違反法令規定。 (九)乙方土地接受其他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 (十)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終止契約。 甲方因前項可歸責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者, (三)甲方應依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使用乙方土地,如有違反概 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涉,如乙方因而遭受損失, (八)乙方使用土地違反法令規定。 (九)乙方土地接受其他機關發給與水砂溢淹或在地滯洪相關性質之獎勵金、 (十)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終止契約。 甲方因前項可歸責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者,甲方如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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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8-24
- 內容:
- 茲向 貴署申請借用 ,已詳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場地借用管理要點及上述注意事項,借用期間願遵守一切法令規定,如於使用後未能即刻將場地回復原狀或損壞場地內設備、器具或設施時,願負全額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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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6-08
- 內容:
- 二、三年內違反災害防救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第十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審查作業及表彰所需經費, 二、三年內違反災害防救相關法令規 定,情節重大。 定明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表彰處 分之事由及繳回或追回表彰之方式,茲 就應撤銷或廢止原表彰處分之事由說 明如下:構)、災害防救團 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事後 違反災害防救相關法令規定,情節 重大者,應予廢止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