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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4-11-06
    容:
    __ 勘 查 意 見 預 定 辦 理 原 因 □規劃報告優先治理工程(規劃報告名稱: ( ) □災害嚴重,急需治理工程 □已調查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內工程 □以往治理工程( 年度 工程)維護改善 □配合其他計畫( ) 概估 經費 仟元 勘查 單位 及 會勘 人員 縣(市)政府:
  • 2.
    題: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工程提案及審查作業須知(112.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理 原 因 □規劃報告優先治理工程:(規劃報告名稱) ( ) ( 年度) □問題嚴重, □需延續處理以完成預期效益之工程 □以往治理工程( 年度 工程)維護改善 □配合其他計畫(配合治理工程: □植草: 平方公尺;□植喬、灌木: 株 □打樁編柵: 公頃;□蛇籠: 預 定 辦 理 原 因 □規劃報告優先治理工程:(規劃報告名稱) ( 已調查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內工程 □需延續處理以完成預期效益之工程 □以往治理工程( 年度 工程)維護改善 □配合其他計畫(
  • 3.
    題:
    日本「砂防法」及「砂防法施行規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依本法第二條所指定之土地應予巡查,並有維 護管理其防砂設施及實施治理工程之義務。 條 都道府縣知事對於轄區內,依本法第二條所指定之土地應予巡查,並有維護管理其防砂設施及實施治理工程之義務。 第 五 條 都道府縣知事對於轄區內,依本法第二條所指定之土地應予巡查,並有維護管理其防砂設施及實施治理工程之義務。
  • 4.
    題:
    山坡地跨越野溪之簡易橋樑及箱涵通洪斷面瓶頸改善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4-19
    容:
    二、配合辦理野溪治理工程,工程執行機關得邀請各相關權責機關,對於簡易橋梁及箱涵通洪斷面瓶頸處,共同協商解決,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進行水文調查分析,
  • 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04
    容:
    以下簡稱分署),為辦理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強化工程提報及審查流程之明確性,(四) 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提報時應依本署工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生態檢核標準作業書所訂適用範圍審查確認是否辦理生態檢四、地方政府如有相關治理工程需求,應提報至轄區分署進行彙整,併同辦理審查後排定優先順序。 預 定 辦 理 原 因 □規劃報告優先治理工程(規劃報告名稱: ) □災害嚴重,急需治理工程 □未來可能有災害發生之預防性工程 □已調查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內工程 □需延續處理以完成預期效益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