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2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77
依照
排序
  • 1.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補辦申請許可。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內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度、最小跨距、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收到前項之重建初步構想書時,應於二十日內邀集跨河建造物機關及工程鄰近之許可使用機關(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向當地河川管理機關申請相關施工許可。第七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
  • 2.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辦理災害災區民眾安置 土石者,得依河川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 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 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九條所稱為防止危害公 共安全緊急需要者,為簡 化行政程序,得依該條規 定,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 內補辦申請許可程序,且 得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 售分離之專案採購優先 辦理,爰參考「公用氣體 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 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 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