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2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77秒
-
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補辦申請許可。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內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度、最小跨距、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收到前項之重建初步構想書時,應於二十日內邀集跨河建造物機關及工程鄰近之許可使用機關(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向當地河川管理機關申請相關施工許可。第七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
-
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辦理災害災區民眾安置 土石者,得依河川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 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 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九條所稱為防止危害公 共安全緊急需要者,為簡 化行政程序,得依該條規 定,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 內補辦申請許可程序,且 得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 售分離之專案採購優先 辦理,爰參考「公用氣體 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 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 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