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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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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5-02-05
    容:
    備妥儲備糧食,輔導農民團體執行蔬菜滾動倉貯計畫。6.策劃督導本部所轄漁港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等,辦理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演練,分工如下:(1)漁會(
  • 2.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符合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地區,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具規劃建議書,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第16條 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 3.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第3條 (刪除)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依法共同設立全國性聯合會,係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一個全國性之聯合團體。
  • 4.
    題: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三、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許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證明者。三、申請核發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許可承受耕地證明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 5.
    題: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3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從事之產業,符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者,第4條 農民團體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第7條 農民團體及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持第二項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註記「第15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之耕地,其設定他項權利之最高金額,以不超過設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承受耕地面積之乘
  • 6.
    題: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政府 直 轄 市 政府 審核項目 審核標準 審核機關 審查意見 備註 一、申請主體 農民共同經營、農民個人經營、法人農場、農民團體、農企業機構。
  • 7.
    題: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具規劃建議書,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休閒農業區規劃之參據。 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具規劃建議書,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為休閒農業區規劃之參據。 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具規劃建議書,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為休閒農業區規劃之參據。
  • 8.
    題:
    零飢餓推動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02-01
    容:
    得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農業相關團體等辦理之。五、本部及所屬機關(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事項,得輔導設有實體或線上賣場之農民團體於賣場設置惜食專區,並提供統一視覺形象設計檔,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 農民團體、農業相關團體等辦理之。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事項,得輔導設有實體或線上 賣場之農民團體於賣場設置惜食專區,並提供統一視覺形 象設計檔,供設置惜食專區者自行下載運用。得輔導直轄 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農業 相關團體等辦理之。 為促進在地農業發展,
  • 9.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8-09
    容:
    依法立案之在地組織及團體、大專院校、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稱之農民團體
  • 10.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12-29
    容:
    區域平臺由各分 署依其轄區範圍 統籌運作,並得邀 請農業部及所屬 機關、相關部會、 地方政府、大專院 校、農民團體、農 村社區企業及非 營利團體等相關 者參與及協調合 作,以利提出農村 產業跨域計畫或 一、配合本作業原則名稱 修正序文及第一款第 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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