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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並應在事故發生後廿四小時內向機關工地主任(或監工人員)報告。事故發生時,如機關工地主任(或監工人員)在工地有所指示時,廠商應照辦。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施,並事先提出因應計畫送請機關工地主任(或監工人員)核准。機關工地主任(或監工人員)如另有指示者,廠商應即照辦。會同機關工地主任(或監工人員)勘研契約變更計畫。依照機關工地主任(或監工人員)之指示提出施工大樣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