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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1-31
- 內容:
- 二十五、 為避免資訊資產因未授權之存取而使機密性或敏感性資料遭不當使用,應考量人員職務授予相關權限,必要時得採行加解密及身分鑑別機制, 二十五、為避免資訊資產因 未授權之存取而使機 密性或敏感性資料遭 不當使用,應考量人員 二十五、為避免資訊資產因 未授權之存取而使機 密性或敏感性資料遭 不當使用,應考量人員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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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三﹚資訊檔案應建立資訊檔案管理制度,分級管理,具機密性質資料,應依規定加註機密屬性,輸出之機密性報表,亦同。﹙四﹚個人電腦管制機密資料以硬碟或磁碟片錄製檔案者,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六、本局召開涉及機密性質之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或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