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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四、 林產物及林木種苗生產 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從事林木生產、育種、種原保存利用、種苗繁殖者,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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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造林、撫育、伐採、集材、搬運、造材、貯放、乾燥、製炭、萃取林木、竹之精油或內含物等林業直接生產、經營管理或加工所需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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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相同地點有領取本補助紀錄者,倘將林木拔(伐)除後再次申請本補助,不予同意。受補助人倘任由水砂溢淹區或緩衝綠帶植林地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林木,補助機關得終止契約,當年度不予補助。使用目的 乙方土地應作為緩衝綠帶之使用,且為確保其林木種植環境,甲 方得依現地情況辦理土地整理、苗木種植或設置其他設施等。撫育管理期間,由甲方辦理成活率檢查(新植第一年林木成活株數 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新植後第二年至第六年林木成活株數達百分之七 十以上或林木覆蓋範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新植後第七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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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一條所規定編定保安設施地區的區域內森林除外)中之林木時,須遵守農林水產省令所規定程序, 六、法令規定其林木採伐受到限制的森林,屬於農林水產省令規定以外的森林(以下各款稱為「普通林」)時,對於主要用於其林木果實的摘取以及其他用於農林水產省令所規定用途,該森林所有者經向市町村長指定申請採伐者。發佈前項命令後所從事林木採伐相關事宜者,視為未提出該項申請書。 3.得向都道府縣首長提出申請,依照農林水產省令規定,對於該有必要間伐森林之林木,將該指定地方公共團體等,視為分收林特別處置法(昭和三十三年法律第五十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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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2
- 內容:
- 於九十四年六月底前完成每公頃均勻混植六百株以上林木,並維持其正常生長者,其長期作物得比照已申請造林者,2、策劃未依法進行林木栽植之原住民保留地切結限期完成造林及輔導造林。2、策劃未依合約進行林木栽植之國有超限利用地切結限期完成造林。3、督導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理本計畫工作。(土地管理單位)10、未依合約進行林木栽植之直轄市、縣(市)有超限利用地切結限期完成造林。3、未依合約進行林木栽植之國有超限利用地切結限期完成造林。4、協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造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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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二、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三、國有森林用地、原野地之租金收入及放領地地價收入。 二、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林木砍伐所需分擔之支出。三、國有森林用地、原野地放租及放領所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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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基地範圍內至少應保持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原地貌,非經核准不得砍伐原有胸徑十公分以上之林木。農村生態區:基地範圍內至少應保持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原地貌,非經核准不得砍伐原有胸徑十公分以上之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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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第五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以保護優良農地、生態廊道或生物棲地為目的者,優先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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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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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0-23
- 內容:
- (三)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前,全面砍除檳榔,並應維護造林木正常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