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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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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地滑等防治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第五十二條 中文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以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以十萬日圓以下之罰金。
  • 2.
    題:
    森林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第二百零二條 於他人森林放火者,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2.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徒若該森林為保安林時,處一年以上之有期徒刑。 第二百零三條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第二百零二條 於他人森林放火者,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2.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前二項場合,若該森林為保安林時,處一年以上之有期徒刑。 第二百零三條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 第二百零二條 於他人森林放 火 者,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2 .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 ,處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 3.
    題: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8-11-27
    容: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 4.
    題:
    日本「砂防法」及「砂防法施行規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令處以二百日圓以下之罰金(現行法為 五十倍),或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得以命令處以二百日圓以下之罰金(現行法為五十倍),或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條 有關本法規定之個人義務,得以命令處以二百日圓以下之罰金(現行法為五十倍),或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第四十一條 中文 本法規定之個人義務之違反,得以命令設置罰則,處二百日 圓以下之罰金,或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 5.
    題: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計畫作業原則(105.12.2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4.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組織所有之物品,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單位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機密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單位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機密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 6.
    題:
    加速農村再生短期促進就業作業原則(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31
    容: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4.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4.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組織所有之物品,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組織所有之物品,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組織所有之物品,
  • 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友平時考核獎懲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3-10-30
    容:
    (七)其他有違善良風俗或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喻知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七)其他有違善良風俗或 影響機關聲譽之行 為,經有期徒刑以上 之宣告而喻知緩刑或 易科罰金者。 (七)其他有違善良風俗或 影響機關聲譽之行 為,經有期徒刑以上 之宣告而喻知緩刑或 易科罰金者。
  • 8.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三年。
  • 9.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 10.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