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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8-24
- 內容:
- 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署第一會議室、第二會議室、第三會議室及府西辦公室第一會議室、第二會議室、第三會議室。三、本署在不影響公務運作之情形下,得出借各機關(構)、學校、團體(不含政治、宗教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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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八)針對本局局長、副局長之辦公室或住居所、會議室等場所,政風室得視需要經當事人同意後,規劃辦理反竊聽(錄)檢測,或依需求報請有關機關提供專案保密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