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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1-06
- 內容:
- 八、 為掌握計畫進度及提升執行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於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召開會議或前往現場進行督導,地方政府應派員參加並配合檢具資料供參,經查證如施作之點位與補助範圍不符者, 為掌握計畫進度及提升執行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於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召開會議或前往現場進行督導,地方政府應派員參加並配合檢具資料供參,經查證如施作之點位與補助範圍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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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契約屆期前,由補助機關視推動成效及受補助人意願,辦理續約,契約年限第二次起簽訂以二年為一期。契約屆期前,由補助機關視推動成效及受補助人意願,辦理續約,以二年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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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6-08
- 內容:
- 協助、補助、推介或協調推動前項各款事項之一,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得予以表彰。 應非主要表彰對象,惟為鼓勵政府 輔導、協助、補助、推介或協調推動前 項各款事項之一,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者,得予以表彰。害防救志願組織及個人實施全民 防救災教育工作,爰於第二項明定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以相 關方式推動前項各款事項,具有具 體成效或貢獻者,亦得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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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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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二十五、執行機關辦理野溪清疏,為求整體成效,除與其他權責機關協調界面處理外;如有必要,得商請本署或所屬分署協助處理。 二十五、執行機關辦理野溪 清疏,為求整體成 效,除與其他權責 機關協調界面處理 外;如有必要,得商 請本署或所屬分署 協助處理。 二十五、執行機關辦理野溪 清疏,為求整體成 效,除與其他權責 機關協調界面處理 外;如有必要,得商 請本局或所屬分局 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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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得隨時召開工程督導小組會議,以檢討分析執行成效,研擬改進措施,並提報本署主管會報通過後據以實施。採取有效因應對策並發揮具體成效,加1至2分。 四、評分 (Q + W + P)採取有效因應對策並發揮具體成效,加1至2分。 四、評分(Q + W + P)(本小組於必要性時,得隨時召開工程督導小組會議,以檢討分析執行成效,研擬改進措施,並提報本 署 主管會報通過後據以實施。得隨時召開工程督導小組會議,以檢討分析執行成效,研擬改進措施,並提報本 局 主管會報通過後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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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9-05-16
- 內容:
- 故為避免開發 利用行為影響特定水 土保持區治理成效,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經劃定為特 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 地區,區內原則係禁 止任何開發行為,並 以治理為主及管理為 輔之機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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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11-27
- 內容:
- 專業廠商施作之情形者,該部分應即取消補助;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其他應注意事項:(一) 為提升計畫執行成效及落實依實核銷精神,主辦機關應針對計畫執行時應注意事項、業廠商施作之情 形者,該部分應 即取消補助;有 執行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者,業廠商施作之情 形者,該部分應 即取消補助;有 執行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者,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為提升計畫執行 成效及落實依實 核銷精神,主辦 機關應針對計畫 執行時應注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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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屬延續性且具有實際執行成效者,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計畫補助上限為十 萬元;屬延續性且 具有實際執行成效 者,單一計畫補助 上限為二十萬元。區已接受本計畫補助達四年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敘明其 歷年成效及提案之整體性與必要性。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屬延續性且具有實際執行成效 者,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屬延續性且具有 實際執行成效者,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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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2
- 內容:
- (二)推動成效不佳或未依本部核定之經營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三)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執行進度落後。 (二)推動成效不佳或未依本部核定之經營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 (三)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執行進度落後。 (二)推動成效不佳或未依本會核定之經營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 (三)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執行進度落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