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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第七條第一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以下簡稱工作場所性騷防治準則) 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 工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 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第七條第 一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 則(以下簡稱工作場所性騷防治準 則)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 稱性工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 騷法)第七條第一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以 下簡稱工作場所性騷防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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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兩性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規定,三、 本要點適用於本局所屬員工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申訴人如不服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決議,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決議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南投縣政府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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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7-03
- 內容:
- 為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 一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指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各款之一所定性騷擾之行為。(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南投縣政府。本署人員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經被害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署人員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落實性別平等 工作法第一條及第十 三條第一項、性騷擾 防治法第七條第一 項、工作場所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