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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二)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事宜。(三)受理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申請調閱、複製事宜。五、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有效保存期間,為錄影當日起三十日。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調閱或複製,且有保存必要者,應複製一份由管理單位保存。前項經調閱或複製之影像資料,無保存必要者,應予銷毀。六、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本署內部單位因公務需要,有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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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1-06
- 內容:
- 機關首長: 附件一附件一 概略圖:(可供辨識之清晰影像圖資,並加註工程位置 現況照片:(每個重要工項至少一張,並說明擬改善之內容,如屬不同工區則請加註擬處理工程所在之坐標) 機關首長: 附頁 概略圖:(請附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影本或可供辨識之清晰影像圖資,並加註工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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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署各分署進行訪視及評估,並提供該社區所在地之區位影像圖,以協助判識社區是否涉及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索取該社區所在地之區位影像圖。四、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持署各分署進行訪 視及評估,並提供該社區 所在地之區位影像圖,以 協助判識社區是否涉及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分局進行訪視及評估,並 提供該社區所在地之區 位影像圖,以協助判識社 區是否涉及都市計畫或 國家公園區域。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各分署索取該社區所在 地之區位影像圖。 三、已參加農村再生培根計畫 訓練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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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範圍說明:(一) 位置圖:五千分之一最新像片基本圖或正射影像圖,並繪出休閒農業區範圍。 二、範圍說明: (一)位置圖:五千分 之一最新像片基 本圖或正射影像 圖,並繪出休閒 農業區範圍。 二、範圍說明: (一) 位置圖:五千分之一最新像片基本圖 或正射影像圖, 並繪出休閒農業區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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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休閒農業區規劃目的 二、範圍說明 (一)休閒 農業區位置圖:(五千分之一最新像片基本圖或正射影像圖並繪出休閒農業區範圍,內文章節得用小於A4尺寸標示位置圖,並須輸出至少A0尺寸紙圖)。 十五、附錄三: 規劃書(含封面、本文、各章節附件)、 最新像片基本圖或正射影像圖、地籍圖 及地籍清冊電子檔案請併同燒錄至光碟,隨文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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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管制及保全人力、管制設施(含地磅、管制站及影像監控系統)等,得一併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應於適當地點設立單一出入口管制站、洗車設備及影像監控系統,並依契約規定,設立基準樁、界樁、標示牌、應於適當地點設立單一出入口管制站、洗車設備、地磅及影像監控系統,並依契約規定,設立基準樁、界樁、標示牌、管制及保全人力、管制設施(含地磅、管制站及影像監控系統)等,得一併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得標廠商與上述清疏採取作業之得標廠商應於保全人力、管制設施(含地磅、管制站及影像監控系統)等措施完成後,始得將土石外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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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0-06-11
- 內容:
- 空間資訊與相關屬性之數值圖形資料,包括向量資料、影像資料、數值地形模型、三維模型等。(十二) 影像資料:係指航空或UAV正射影像、衛星影像、經建版地形圖、像片基本圖、坡度圖、陰影圖、三維立體地形地圖(如紅色地圖)等,不包含一般照片。(十四) 三維模型:係指以向量式或影像建模方式產製之三維地理圖資,如建築資訊模型(BIM)、三維管線等具有立體維度之圖資及UAV空拍建模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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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11-27
- 內容: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 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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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現行規定 說明 概略圖:(可供辨識之清晰影像圖資,並加註工程位置。 局(處)長: 概略圖:(可供辨識之清晰影像圖資,並加註工程位置。科)長: 局(處)長: 概略圖:(可供辨識之 清晰 影像圖資,並加註工程位置。 課(科)長: 局(處)長: 概略圖:(可供辨識之清晰影像圖資,並加註工程位置。 承辦人: 課(科)長: 局(處)長: 概略圖:(可供辨識之 清晰 影像圖資,並加註工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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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