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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二) 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 (二)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 (二)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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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若無設計原則變更、無重大新增項目、變更加帳金額未達一百萬元者,由分署核准。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未達契約金額百分之十及一百萬元者,若無設計原則變更、無重大新增項目、變更加帳金額未達一百萬元者,由分 署 核准。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未達契約金額百分 之十及一百萬元者,若無設計原則變更、無重大新增項目、變更加帳金額未達一百萬元者,由分 局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