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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廠商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說明或擔保,其擔保應以差額保證金為之(決標總價與發包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得於工程完成百分之廿五、五十、七十五及正式驗收合格後,分四期各以百分之廿五無息退還。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一)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追償損失之情形者,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情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減半繳納,投標時應附獎勵證明書影本;其他機關另訂有獎勵辦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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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第十五條 保證金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得於工程完成百分之廿五、五十、七十五及正式驗收合格後,由廠商提出申請,分四期各以百分之廿五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