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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八、變更設計或追加減:(一) 工程變更設計追加經費時,應先報署確定經費來源後辦理。(三)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在設計原則不變且無新增項目時,得免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四)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變更設計或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檢附變更設計預算書函報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 變更設計或追加減: (一) 工程變更設計追加經費時,應先報 署 確定經費來源後辦理。 (二)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在設計原則不變且無新增項目時,得 免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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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第三類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於竣工前,應編製變更設計預算書。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 第三類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於竣工前,應編製變更設計預算書。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 第三類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於竣工前,應編製變更設計預算書。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 「加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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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15
- 內容:
- 九、第一類工程變更設計追加減後,其各項手續仍依原類別處理,第二類、第三類工程變更設計後,其各項手續應按其變更後之工程費分依其類別處理;但第二類工程因契約變更後,其工程費達第一類工程者,應補具原預算書,契約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