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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承攬工程手冊(第一至第十二頁)。3.營利事業登記證。4.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承辦工程手冊(第九至第二十七頁)。3.營利事業登記證。4.納稅證明文件(同第一款第4目)承辦工程手冊。3.營利事業登記證。4.納稅證明文件(同第一款第4目)。並通知該廠商主管機關予以處分,並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二十、(刪除)廿一、主辦工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時,廠商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說明或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