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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得於工程完成百分之廿五、五十、七十五及正式驗收合格後,分四期各以百分之廿五無息退還。但保固保證金未達新台幣三萬元者,免予扣留,保固保證金得以履約保證金或契約價金代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一)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情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減半繳納,投標時應附獎勵證明書影本;其他機關另訂有獎勵辦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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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廠商應繳納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履約保證金。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價金之給付,第十五條 保證金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得於工程完成百分之廿五、五十、七十五及正式驗收合格後,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其情形屬契約一部未履行者,機關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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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四十七、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四十八、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詳本須知補充說明。四十九、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決標日或接獲主辦工程機關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日起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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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6-08
- 內容:
- 參加工程招標時,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降低百分之五十。前項第三款之獎勵措施須載明於採購案招標文件,始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