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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避難設施及消 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 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 並依規定簽證負責。並 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 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定之建築物,避難設施及 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 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