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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11-27
- 內容:
- 四、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執行計畫書(以下簡稱執行計畫書)之受理及審查:(一) 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相關作業程序,如流程圖(附件一)所示。執行單位提案經初審、複審通過後,應依計畫說明書審查結果,按格式擬撰執行計畫書(附件二之一),報經主辦機關審查核定後執行。(三) 前款主辦機關受理執行單位提送之執行計畫書後,應先檢視相關文件,如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得通知執行單位限期補正,(四) 執行計畫書內容審核重點:1. 施作項目須說明設施規劃,及其功能性、安全性、友善性及永續發展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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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政府執行推動之下列計畫:(一)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二) 縣市農村總合發展計畫。社區農村再生計畫之研提要件如下:(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應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整體性考量後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將各個農村社區需求以彙整為當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計畫補助分為下列四類型:1. 補助基準及原則:(一)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1. 產業活化類:依產業活化內容屬性,其補助基準分為以下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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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2
- 內容:
-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車輛等租金以短期執行計畫特定工作為限,不得長期編列。四○ 運費 三三-○○ 機械設備 為執行計畫所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區分機械設備或雜項設備。 三七-○○ 雜項設備 為執行計畫所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區分機械設備或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車輛等租金以短期執行計畫特定工作為限,不得長期編列。四 ○ 運費 三 三 - ○○ 機械設備 為執行計畫所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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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工程發包:(1) 已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社區,依「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辦理;已參加培根計畫且尚未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社區,得由分局主動協助,依當年度農村再生協助農村社區推動機制相關規定辦理。 僱工購料:(1) 已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社區,依「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及「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辦理;已參加培根計畫尚未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社區提案至各該轄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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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單一窳陋點改善類由社區辦理之計畫,符合窳陋空間改善精神者,分為下列二組:(1)再生社區組:屬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僱工購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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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5-19
- 內容:
- 相關之設備為限 28-10 國內旅費 執行計畫於國內地區所需之差旅費用 28-40 運費 凡執行計畫所需之運輸、裝卸、宅配…等費用 40-00 獎補助費 44-00 應以採購執行計畫所需之物品為限,避免一般事務性之支出,如照相機、印表機、計算機等。 28-10 國內旅費 凡執行計畫於國內地區所需之差旅費用。 應參考計畫性質核實估列。 28-40 運費 凡執行計畫所需之運輸裝卸等費用屬之。 (二)產業文化活動 第一級科目及代號 第二級科目及代號 說明 編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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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2-10
- 內容:
-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辦理農村再生宣導與推廣活動:其申請項目及補助金額得準用「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三款產業活化之行銷推廣規定辦理;如屬配合全國性或政策性推廣之農村旗艦活動,視經費編列情形擇優補助,得不受前項規定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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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8-06
- 內容:
- 計畫中提列之執行事項另於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中審核辦理。三、為使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於審議時確實瞭解農其餘審查意見供後續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審議之參考。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計畫中提列 之執行事項另於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中審核辦理。 三、 為使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於審議時確 其餘審查意見供後續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審議之參考。 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開閱覽期間社區計畫中提列之執行事項另於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中審核辦理。 為使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於審議時確實瞭解農村社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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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8-18
- 內容:
- 六、經本局評選成績未達八十分者,該分局應提出專案檢討,提本局主管會報報告,並減少年度執行計畫經費及工程管理費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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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第十二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時 ,應以原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為範圍,其項目以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