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查詢單元:
選擇查詢的單元主題
查詢模式:
查詢模式
時間查詢:
~
每筆頁數:
:::
共有8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69
依照
排序
  • 1.
    題:
    森林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不得拒絕中央或都道府縣於保安設施地區,在編入有效期間內所從事之造林、森林土木工程及其他保安設施之施工行為,以及在期間內及期滿後十年之內所從事之保安設施相關之維護管理行為。不得拒絕中央或都道府縣於保安設施地區,在編入有效期間內所從事之造林、森 林土木工程及其他保安設施之施工行為,以及在期間內及期滿後十年之內所從事 之保安設施相關之維護管理行為。都道府 縣於保安設施地區,在 編入 有效期間內所從事之造林、森林土木 工程 及其他保安設施之 施工 行為,以及在期間內及期滿後十年之內所從事之保安設施相關之維
  • 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所屬各分署具下列資格之人員遴選之:(一)依法取得土木、水利、測量、環境工程、結構、大地、00 專任工程人員、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品管要點-7、營造業法第35、36條) 小 □4.00 工地主任 、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營造業法第32、36條) 小 □4.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4.03.11;4.03.12): ± 點 ;姓名: ◎本次督導之督導小組人員(00專任工程人員、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品管要點-7、營造業法第35、36條) 小□4.
  • 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環境保護工程業、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及土木包工業,投標時應繳驗與下列證件原件相符之影印本。(八)土木包工業: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2.工程記載手冊(第一至第二頁(目錄及土木包工業照片、印鑑)及第四十三至第五十二頁(獎懲紀錄))。廿六、得標廠商(營造業者)如係以技師任專任工程人員者應為土木、水利、環境(衛生)、結構工程科技師。
  • 4.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工程輔導小組暫行作業要點(106.6.14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03
    容:
    所屬各分局、退休資深人員及相關領域中具下列資格之一人員遴選之:(一)依法取得土木、水利、測量、環境工程、結構、大地、水土保持、農藝、園藝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四)農村規劃營造、景觀、土木、水利、水保、建築、植生、園藝、機電及環工領域之學者專家。
  • 5.
    題: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1-31
    容:
    可按同筆土地內自然排水方向各坡度乘其所占面積之和除以該筆土地總面積;有特殊情形,得採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十五條之坵塊法或等高線法,並經水土保持、土木、水利、大地工程或測量技師簽證。
  • 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抽查山坡地開發案件臨時防災措施執行計畫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3-24
    容:
    四、實地訪查時,邀請水土保持、土木、水利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代表參與並提供專業意見,所需差旅費及出席費由本署相關經費支應。 四、實地訪查時,邀請水土保 持、土木、水利及大地工程 技師公會代表參與並提供 專業意見,所需差旅費及 出席費由本署相關經費支 四、實地訪查時,邀請水土保 持、土木、水利及大地工程 技師公會代表參與並提供 專業意見,所需差旅費及 出席費由本署相關經費支 四、實地訪查時,邀請水土保持、土木、水利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代表參與並提供專業意見,所需差旅費及出席費由本署相關經費支應。
  • 7.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僱用本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核算公式:(1)營建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總金額(NT$)×工程建設經費比例(85%)×人力費率(25%)×
  • 8.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第六條之一 前條所指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