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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並以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通知該署。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驗地籍資訊及辦理土地鑑界事宜。5.指派更正查定人員,應避免由原查定人員擔任,本案倘須辦理現場作業,本人自願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 三、 茲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本案倘須辦理現場作業,本人自願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 三、茲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公有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函)地政資訊網際 網路服務系統 查驗地籍資訊 及辦理土地鑑 界事宜。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