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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除位於第三十條規定之區位者外,以結合農業經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計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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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3-07
- 內容:
- 二、凡逾期放款具備「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坡地開發基金貸款逾期案件轉銷呆帳申請表」(如附件),並檢具「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應召開本基金貸款清理逾期放款業務審查會議,依「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呆帳條款 貸款未能 償還原因 一、茲依據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第4點之規定申請轉並檢具下列文件: □ 1、符合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第5點轉銷呆帳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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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地方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等,另有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 地及農會、漁會、 農田水利署、國營 事業之土地等,另 有相關規定者,從 其規定。級地方政府管有 之公有土地及農 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 土地等,另有相關 規定者,從其規 定。各級地方政府管有 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等, 另有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等,另有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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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屬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為配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業部 農田水利署、國營事 業之土地,得配合農 村再生,實施空間活 化再利用,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 地,得配合農村再生, 實施空間活化再利 用, 屬農會、漁會、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 或國營事業管有 之土地,為配合 辦理農村再生相 關公共設施建 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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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第十九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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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政府機關保證金之繳納)第五條 水土保持計畫由各級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興辦者,免繳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