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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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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編定為其他使用地類別。前項第一款各種使用地因變更使用,依法變更編定或維持為水利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者,仍應計入變更使用面積,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計收回饋金。
  • 2.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 3.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
  • 4.
    題: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二)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類別。
  • 5.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二、 農路如專供林業經營使用, 得於無礙國土保安之情形 下,以所必要之最小面積核 定之;惟如兼有其他農作運 銷之目的者,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農牧用地之土地。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農牧用地之土地。
  • 6.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 7.
    題: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5) 銜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功能分區之規劃說明。 2.休閒農業區規劃目的 二、範圍說明 (一)休閒 農業區位置圖:(五千分之一最新像片基本圖或正射影像圖並繪出休閒農業區範圍,
  • 8.
    題:
    陡坡地崩塌災害防治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措施以防治陡坡地崩塌,其目的有助於安定民生與保育國土。 (定義) 第二 條 本法中之 都道府縣首長 進行第一項指定時,必須依國土交通部令之規定公佈該陡坡地崩塌危險區域,同時必須通知其主旨給相關市町村長。都道府縣如有劃定 陡坡地 崩塌危險區 域 時,須依國土交通部之規定於該 陡坡地 崩塌危險區 域 設置標示該區者須於其劃定日開始起算十四日內,依照國土交通部令之規定,將主旨向都道府縣首長提出報告。或地方公共團體以外者欲施行陡坡地崩塌防治工程時須依國土交通部令之規定事先將其主旨向都道府縣首長提出相關申報。
  • 9.
    題:
    土砂災害防止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土砂災害防止對策基本方針)第三條 國土交通大臣應訂定可用來推動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的基本方針(規定通知及周知土砂災害緊急情報所需措施方針的事項3 國土交通大臣訂定基本方針之際應先與總務大臣及農林水產大臣協議,4 國土交通大臣訂定基本方針之後應儘速公佈。5 前二項規定準用於基本方針之變更。2 都道府縣應依國土交通省令確認之基礎調查結果,通知相關市町村長(含特別區。3 國土交通大臣認為本法施行過程中有必要時,得要求都道府縣針對基礎調查結果提出必要的報告。
  • 10.
    題:
    地滑等防治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並防治地滑及礦碴堆崩塌,其目的在於保育國土安定民生。 (定義) 第二條 本法中之「下列各款中符合第一項列舉者,並認定該地滑防治工程對保育國土特別重要時,主管部長可取代都道府縣首長自行施行該地滑防治工程。內所存在之地滑地區或礦碴堆,其主管部長為國土交通部長。 二、依森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之二之第一項屬於第一款之地滑地區或礦碴堆,其主管部長為國土交通部長。 地滑防治區域或礦碴堆崩塌防治區域之劃定,並防治地滑及礦碴堆崩塌,其目的在於保育國土安定民生。 (定義) 第二條 本法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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