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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同 第五條說明一;刪除現行 條文「天然」二字,係本 法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 日修正公布,考量各類災 害發生而災情重大時,對 受災民眾之正常居住生 活造成影響,有安置或重 建需要者,不限於天然災 害,修正該法第四十條第 一項,擴大適用災害範 圍,爰配合刪除現行條文 天然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