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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九二一震災重建水土保持計畫之簡化程序)五十五、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或經其核准興建受災戶臨時住宅、重建社區、重建災區交通、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採取重建所需砂石、或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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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或為救災及重建需要臨時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時,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 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 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 災戶興建臨時住宅,或為救 災及重建需要臨時堆置營 建剩餘土石方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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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30
- 內容:
- 其認定基準如下:(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二) 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受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房屋損失數目及農田、漁塭受災情形,三、安遷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四、住屋受災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