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53秒
-
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路面工程不合格者得以加鋪方式辦理,惟加鋪厚度不得小於原設計厚度,加鋪長度不得少於50 m, 路面工程不合格者得以加鋪方式辦理,惟加 鋪 厚度不得小於原設計厚度,加鋪長度不得少於 50 m ,且應依現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 路面工程不合格者得以加鋪方式辦理,惟加 鋪 厚度不得小於原設計厚度,加鋪長度不得少於50 m ,且應依現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 路面工程不合格者得以加鋪方式辦理,惟加鋪厚度不得小於原設計厚度,加鋪長度不得少於50 m ,且應依現況與前後路面高度銜接平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