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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3-19
- 內容:
- 厚度不合格時應鋪足,且加鋪厚度不得小於5公分,長度不得少於50公尺,非線型鋪面(如廣場、停車場等),加鋪厚度範圍不得小於250平方公尺,並依本補充規定第五條辦理,抽驗至合格為止。且單一點不低於93%者,應加鋪或挖除重鋪,加鋪厚度至少5公分,單一點低於93%者應挖除重鋪,其加舖或重舖長度不得少於50公尺,厚度不合格時應鋪足,且加鋪厚度不得小於5公分,長度不得少於50公尺,非線型鋪面(如廣場、停車場等),加鋪厚度範圍不得小於250平方公尺,並依本補充規定第五條辦理,抽驗至合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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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厚度不合格時應鋪足,且加鋪厚度不得小於5cm,長度不得少於50m,非線型鋪面(如廣場、停車場等),加鋪厚度範圍不得小於250 m2並依本補充規定第五點辦理,抽驗至合格為止。且單一點不低於93%者,應加鋪或挖除重鋪,加鋪厚度至少5cm,單一點低於93%者應挖除重鋪,其加鋪或重鋪長度不得少於50m, 路面工程不合格者得以加鋪方式辦理,惟加鋪厚度不得小於原設計厚度,加鋪長度不得少於50 m, 厚度不合格時應鋪足,且加鋪厚度不得小於 5cm ,長度不得少於 50m ,非線型鋪面 ( 如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