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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十三、公用事業設施。十四、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十五、宗教建築。十六、十一、公用事業設施。十二、溫泉井。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十四、安全設施。八、公用事業設施。九、溫泉井。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十一、安全設施。十二、交通設施。十一、公用事業設施。十二、宗教建築。十三、溫泉井。十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 - ○ 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 十 五 、公用事業設施 △ △ △ △ 不得影響農村生活安寧及妨礙農業生產與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