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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 前項所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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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 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 園、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 前項所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 准之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 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 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 園、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 設施) 前項所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 准之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 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其建蔽 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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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所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社會福利 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 設施,其建 縣(市)政府得視農業區之發展需求,於都市 地方實際需求,於都市計畫書 准設置之其他必要設施。 前項所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其建 縣(市)政府得視農業區之發展需求,於都市 地方實際需求,於都市計畫書 准設置之其他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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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 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 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加油(氣) 站( 前項所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 准之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兒 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加油(氣)站 及運動訓練設施,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前項所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